申请人:蕲春蕲仁之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瑞赢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12202号“元气五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核心标识,已在多个类别上初审公告和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579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元气五州”与引证商标“元气五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