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江廷无花果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97339号“花果郎HUAGUOL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3958号“郎”商标、第230457号“郎”商标、第284520号“郎”商标、第1498585号“郎”商标、第5433607号“郎”商标、第5433608号“郎”商标、第5433723号“郎”商标、第5433957号“郎”商标、第7777202号“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及相关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九显著识别文字“郎”,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