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鑫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21654号“福鼎轩FUDING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3265号“金福鼎及图”商标、第32556989号“福胤鼎轩FUYINDINGXUAN”商标、第14093282号“鼎福 妈妈的味道”商标、第59016405号“鼎福 永成双 有心之选 美美成双 古法匠心 SINCE 1906及图”商标、第59580450号“鼎福 永成双 美美成双 有心之选 古法匠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福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在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