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喵斯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24649号“猫耳FM声优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45276号、第19899321号、第535926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且引证商标一并未进行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结果、在先决定书、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及其商标情况、有关申请人举办2019年声优祭活动相关证据、“猫耳FM”微信微博内容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南京猫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14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时至本案审理时已近五年时间,在案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有后续的权利承继主体,故其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而与申请商标共同使用的可能性极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猫耳FM声优纪”,其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