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914110号“AIREC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IRECA 61914110

阅读:92710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澳大利亚婴儿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雾乐多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61914110号“AIREC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AIRECA”与第42251801号“AIBE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澳大利亚婴儿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雾乐多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61914110号“AIREC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AIRECA”与第42251801号“AIBE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高度近似,提供的商品类似,二者显然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性,从而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已注销一年半,被申请人至今尚未对争议商标的权利归属进行处理,也无证据显示争议商标有权利继受人,争议商标早已无人使用,早已退出市场,早已闲置。并且,被申请人已注销,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再需要争议商标。为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恳请贵局裁定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口香糖;茶;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口气清新用口香糖;无咖啡因的咖啡;淀粉型糖果;非医用口香糖”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婴儿含乳面粉;藻酸盐膳食补充剂;酪蛋白膳食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药制糖果”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权人被注销,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在权利主体因合并或分立而注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的方式得以存续,故不能因商标权人已注销为由当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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