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臻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洲际酒店集团(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21378号《关于第933482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69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即本案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之前即承租场地用于经营,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了其委托设计师进行茶馆的设计并体现有诉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美团点评证据则显示了在指定期间内,有不特定的多名顾客在茶馆内消费并上传了茶馆内部多张装潢照片,其上亦显示有复审商标。此外,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官网宣传文章、线上店铺宣传材料等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茶馆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与茶馆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故应当一并予以维持。综上,被告(即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申请人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院撤销被诉决定主要基于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故本案诉讼费依法应由申请人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茶馆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与茶馆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故应当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