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常事荣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61709号“常天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亦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天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