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海江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帝博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861819号“帝博朗DIBOL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500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2020年01月20日至2023年0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导航仪器;2.手机;3.智能手机用壳;4.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5.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2.眼镜;3.耳机;4.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百度、必应、京东、淘宝等的搜索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复审商标转让证明;
2、复审商标的注册详情;
3、商品包装、标签图片;
4、产品检测报告;
5、被申请人的拼多多店铺及商品详情介绍;
6、被申请人的拼多多店铺的登记备案信息;
7、复审商标商品的销售及销量记录;
8、被申请人店铺的部分消费者评价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品牌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8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导航仪器;手机;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至8,结合证据3商品包装、标签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导航仪器;手机;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导航仪器;手机;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