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昊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53114号“昊坤能源 HAOKUN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43859号、第25889950号、第171739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