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尕牛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酷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45626号“郭郭的小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进行实际使用,请求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9297号“郭郭的甜品”、第30461829号“郭郭小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撤三程序审结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现处于等待撤销复审期内。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在“1.茶馆;2.预订临时住所;3.餐厅;4.饭店;5.酒吧服务;6.咖啡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活动房屋出租;2.日间托儿所(看孩子);3.动物寄养;4.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1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以“郭郭”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