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浏阳山海之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训伟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8日对第67002637号“无阿WO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被识别为“无阿”,音同“无啊”、“天啊”,属于日常用语,消费者不宜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茶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无阿”与字母“WOA”及图形组合而成,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未提交相关事实证据,我局对申请人援引该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