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爱特普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标聚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51689号“QUALITY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优质房屋”,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