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丽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欣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6日对第66127281号“大猫不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含有汉字“猫”,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众多且涉及多个类别,明显超出其个人经营范围,此种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月27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3年1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大猫不理”构成,该汉字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