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东海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弘毅力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25429号“螺满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6555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802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餐厅”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服务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