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120269号“一世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世源 52120269

阅读:67804 2025-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世源科技(嘉兴)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五只蚂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康世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2日对第52120269号“一世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46002号“…

  申请人:世源科技(嘉兴)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五只蚂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康世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2日对第52120269号“一世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46002号“世源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世源科技”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存在,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的商标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任何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展会照片;相关参展合同及发票;部分商品照片;宣传册上的使用照片;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的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所保护的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本案不具备适用该条的要件。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难以认定消费者会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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