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04763号“赤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赤方 33604763

阅读:74172 2025-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妙物少女(成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老赤坊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604763号“赤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336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妙物少女(成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老赤坊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604763号“赤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336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336号决定认为,根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广告”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并成为申请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咨询服务合同及收款凭据、微信转账截图;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3、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书;

  4、广告设计合同及发票;

  5、宣传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曾学军于2018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核准于2021年9月13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1、3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授权许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4中均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文字及核定使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宣传页为自制证据,无证据形成时间,该证据亦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服务,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服务确已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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