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594859号“白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白小白 70594859

阅读:144267 2025-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龙丹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喆民(原被申请人:白丽萍)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9日对第70594859号“白小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

  申请人:天津龙丹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喆民(原被申请人:白丽萍)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9日对第70594859号“白小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白丽萍于2023年3月31日申请注册,2024年2月14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策划;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报刊剪贴;会计服务上取得注册。2025年1月13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王喆民,即现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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