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苦有青木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晓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世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4日对第47320883号“full of hop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属于常用祝颂语和普通宣传用语,作为商标使用不具有显著性,其注册请求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注册行为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即使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full of hope也已经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在第5类上申请了一系列包含full of hope的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相关公众可以建立起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的唯一联系,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情形。申请人系因恶意竞争、仿冒而提起商标无效。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full of hope”WIPO国际商标检索结果及国际注册情况;2、full of hope天猫旗舰店和商品链接创建时间;3、媒体宣传报道;4、电商平台销售情况及用户评价情况;5、品牌代言协议、直播合作合同;6、广告推广投入相关情况说明、推广合作协议及发票;7、参加展会合同及发票;8、获奖情况及报道;9、“full of hope”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受保护案件决定书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14日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隐形眼镜用溶液;消毒纸巾;空气净化制剂;宠物尿布;医用营养品;医用敷料;牙用研磨剂;人用药;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商品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full of hope”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full of hope”已成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未直接表示核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