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643402号“豫矛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豫矛盾 52643402

阅读:69445 2025-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矛盾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岩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4日对第52643402号“豫矛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6195号“矛盾 MAO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6196号“矛盾”…

  申请人:河南矛盾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岩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4日对第52643402号“豫矛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6195号“矛盾 MAO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6196号“矛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矛盾”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广告合同、广告视频资料、抖音截图;2、“豫矛盾”侵权使用证据;3、所获荣誉;4、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准予注册,在第3类洗衣剂等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6月27日第1797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粉;肥皂;洗发膏;护发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豫矛盾”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矛盾”、引证商标二“矛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所属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2643402号“豫矛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豫矛盾 526434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2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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