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959124号“CHATEAU MONTU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HATEAU MONTUS 12959124

阅读:123256 2025-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鲁斯切尔德菲力浦男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兰.布鲁蒙 委托代理人:上海隽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1143号《关于第12959124号“CHATEAU MONTU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鲁斯切尔德菲力浦男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兰.布鲁蒙

  委托代理人:上海隽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1143号《关于第12959124号“CHATEAU MONTU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2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战略合作伙伴框架协议及相关报道显示,双方约定由上海葡轩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推广销售原告的“ChateauMontus”葡萄酒。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增值税发票、商业发票及翻译等证据显示,指定期间内,上海葡轩酒业有限公司进口了被申请人生产的干红葡萄酒等商品并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报关单、发票等商业票据上显示“ChateauMontus”标识。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配送单、新闻报道及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行为。鉴于“果酒(含酒精)”等其余诉争商品与前述“葡萄酒”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12959124号“CHATEAU MONTU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HATEAU MONTUS 129591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27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