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夷山和承天下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一川文化传媒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2日对第39595931号“禾承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茶;茶饮料;米”商品上与申请人注册在先的第16197366号“和承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在“茶;茶饮料;米”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蜂蜜;米;调味品;粽子;面条;糕点;甜食;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米”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茶饮料;米”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