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斗牛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惠安天山店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26997号“刺桐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34484号商标、第24045909号商标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