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变更后名义):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81523号“大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28674号“大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12月20日第1916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84498号“大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2024)商标异字第55200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在“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冰淇淋;冰砖;冰糕;小吃用冰;果汁刨冰;食盐;发酵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食用预制谷蛋白”予以核准注册,上述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啤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