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4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0613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7872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8月13日第1899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06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7872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8月13日第1899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婴儿尿布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