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RTBIO,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9739号“ALPHACOLL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22342号商标、第31368276号商标、第3137211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靶向放射治疗领域的药物和生物技术研发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