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40254号“娘惹 NYON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娘惹 NYONYA 77340254

阅读:96927 2025-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晋江市梧林古村落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40254号“娘惹 NYON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8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

  申请人:晋江市梧林古村落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40254号“娘惹 NYON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8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本案《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172180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2、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相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导游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该标志所包含的“娘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

本文《关于第77340254号“娘惹 NYON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娘惹 NYONYA 773402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2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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