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乡市国湃智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29626号“智税国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