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RTHERN TOOL & EQUIPMENT COMPANY, INC.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2909号“IRON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419697号商标、第400073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核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