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竞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市佰特多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1日对第37686488号“DESSI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DESSINI”家电品牌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多件商标抄袭申请人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已被认定构成恶意注册,在司法判决中被认定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侵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第8309663号“DESSINI”商标初审公告页、转让公告页;2、贾隽彪(个体工商户)信息;3、义乌市德私尼家电有限公司信息;4、DESSINI商标授权许可书;5、申请人DESSINI品牌经营销售相关证据;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企业信息;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1688店铺截图;8、DISINE REGINA商标查询截图;9、(2020)浙0782民初10088号判决书;10、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DESSINI相关商标清单;11、“DISNIE”在先案例;12、被抄袭的其他品牌介绍;1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被认定为恶意注册的其他案例。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申请,于201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曾于2022年01月05日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008487号无效宣告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经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的证据不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申请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