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85319号“PROTECT WHAT YOU 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OTECT WHAT YOU LOVE G1785319

阅读:81345 2025-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WATCH AG (SWATCH SA) (SWATCH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5319号“PROTECT WHAT YOU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语…

  申请人:SWATCH AG (SWATCH SA) (SWATCH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5319号“PROTECT WHAT YOU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语组合,对其指定商品无任何描述性,用于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标识已在法域外获准注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获得了较高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法域外注册信息、相关报道、在先案例、广告宣传资料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PROTECT WHAT YOU LOVE”指定使用在“贵金属及其合金制的或镀有贵金属的奖杯”等复审商品上,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语,而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商标标识法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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