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空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40848号“味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8189号“味来物流 DELICACY LOGISTICS及图”商标、第76227662号“味来”商标、第31449539号“未来鲜生”商标、第75606772号“未来学院”商标、第43663705号“一味来”商标、第74344971号“未来大酒店FUTURE HOTEL及图”商标、第8714473号“未来科技城”商标、第18615295号“味来派 VERYPIE及图”商标、第75374616号“未来营地”商标、第75588058号“未来学院”商标、第59116366号“味来烤”商标、第72850377号“@味来 WEILAI及图”商标、第18868866号“未来实验室”商标、第16985873号“味唻”商标、第14306782号“好味来 味 HAOWEILAI 及图”商标、第9889835号“未来宜居酒店 WEILAI ENJOY HOME及图”商标、第73508524号“味莱牛市”商标、第31430248号“未来精选”商标、第20772279号“味来轩”商标、第76299116号“味来餐厅”商标、第36330842号“味来食街”商标、第38813171号“味来社”商标、第65687040号“未来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二、四、六、九、十、十二、十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十、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引证商标九、十二、二十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七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十一、十三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十一、十三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十一、十三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