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鲁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59542号“鲁巨建筑 LUJU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80726号“GATEVER及图”商标、第58279822号“一大把 YIDABA.COM及图”商标、第8830608号图形商标、第1230811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经被公告撤销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清单、宣传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撤销申请决定在“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地质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咨询;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物理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