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752043号“Less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esser及图 57752043

阅读:121810 2025-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戴胜伟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4日对第57752043号“Less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135743号“LESSO 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12058号“LE…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戴胜伟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4日对第57752043号“Less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135743号“LESSO 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12058号“LESSO 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具有一贯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申请多个与海外品牌完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背景及“LESSO”品牌情况;2、申请人及中国联塑集团的商标、商号具有高知名度的证明文件;3、“LESSO”品牌所获荣誉证明;4、“LESSO”系列商标广告宣传情况;5、“LESSO”系列产品销售范围、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情况。6、关于“LESSO”商标的构思又来的证明文件;7、相关媒体报道;8、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9、在先决定书;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11、被申请人抢注他人的商标、品牌资料;12、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6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3年07月07日第1846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矿井排水泵;石油专用泥浆泵;石油专用抽油泵;尿素合成塔;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自动调节燃料泵;汽车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抽吸泵;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若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三、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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