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蓝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苏致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思海
申请人因第15290622号“物通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3377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蓝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阶段截图、产品介绍、网签协议及服务合同等证据中缺乏与合同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5290622号第42类“物通天下”注册商标,原第1529062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恳请依法决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有效注册。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在软件开发阶段使用证明截图复审商标被嵌入在“蓝桥广达”软件产品上;
2、申请人官网关于复审商标指定保护的项目介绍;
3、合同(包含网签协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汕头市物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于2017年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20年08月19日至2023年08月18日期间是否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全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真实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亦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合同缺乏发票等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