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长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31722号《关于第70087126号“长天药业 CHANG TIAN PHAR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19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92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二审诉讼中,第915372号“長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撤销注册并依法公告,第4474403号“CHANG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注销并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注销。据此,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