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斗七星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13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8753514号“G.PATTON及图”商标、第66779729号图形商标、第64509112号图形商标、第78591165号“要多宝YAODUOBAO及图”商标、第78794973号“要多宝YAODUOBAO及图”商标、第320850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待删商标,将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五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图形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