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赛磊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01349号“哈士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729号决定,于2024年0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南京赛磊商贸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20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南京赛磊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参展合同、展位确认函、展台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9601349号第7类“哈士奇”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发票;2、参展合同、展位确认函、展会照片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具有制作象征性使用证据的嫌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气动千斤顶;气铣;气动引擎;气动焊接设备”商品经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33095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并于2022年4月20日在178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中予以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动扳手;液压手工具;手动液压机;风动手工具;气动打钉枪”商品上。
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气动扳手”等商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其余复审商品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