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晏台酒业(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89788号“圣晏屠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所以申请商标依法应予以核准注册。有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该获得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屠苏”可指屠苏酒或者屠苏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