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AMAZOOIE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兟贝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7066号“GenAI's Sober Second 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品牌,且已在其原属国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74023号“GENAI 歌奈”商标、第39981435号“戈奈 GE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其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内存扩展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