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众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81940号《关于第70684624号“众创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135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11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6829092号“众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认读效果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并无不当。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精油;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磨光粉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渍剂;汽车、自行车上光蜡;研磨材料;香精油;洁牙剂;祭祀用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精油;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磨光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于2024年12月20日刊登在第1916期《商标公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新含义,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渍剂;汽车、自行车上光蜡;研磨材料;香精油;洁牙剂;祭祀用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渍剂;汽车、自行车上光蜡;研磨材料;香精油;洁牙剂;祭祀用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