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三崎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99468号“三崎SAN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6140417号“SAN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三决定在“染料;印刷油墨;制革用墨;雕刻油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颜料;食用色素;树胶脂;天然树脂;石棉颜料;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49353957号“三奇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去污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护发素;焗油制剂;洗面奶;柔发剂;染发剂;烫发剂;化妆用美发制剂;化妆品;喷发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