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春春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67328号“康熙状元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2496587号“康熙状元坊(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