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方荣)
委托代理人:苏州德琪燕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49099号《关于第70110744号“年真古原G3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21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原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但二审诉讼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刊登在2025年1月13日第1919期《商标公告》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已归属于同一权利主体,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同时,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方荣承担。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10373号“年真原”商标、第62675316号“年真古”商标、第67708048号“年真原G35”商标、第67801470号“年真原N35”商标、第67936446号“年真原G35”商标、第68109127号“年真古GJ36”商标、第65136055号“弘年真古藏”商标、第68526944号“弘年真古藏酒”商标、第68965095号“年藏古原及图”商标、第68993458号“年真古陈”商标、第69446640号“年真岁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2025年1月13日,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引证商标四、五、六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九、十一注册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三、七、八、十现权利人均为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九、十一已被撤回申请,上述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八、十均为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