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及体育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4608号“L.F.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016号“LF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1896期《商标公告》;第12063413号“LF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67583341号“寻心 LF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