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西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3974号“麦香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64081789号“麦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19761号“麦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在驳回复审中,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