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梯迪尔餐馆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嘉得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8800号“TI&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193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网络宣传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审批表、企业对账单、销售合同、商场入驻合同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12月07日至2023年12月0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申请人未能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法核实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有效性,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搜索打印页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后,将其作为核心品牌用于服饰领域的生产和销售,被申请人名下仅一枚“TI&M”商标。申请人未对“TI&M”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无视品牌在网络上的宣传推广情况,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行为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联营合同;
2、销售发票;
3、企业对账单;
4、线上宣传材料;
5、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6、房屋租赁合同;
7、产品质检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天鹏实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3年5月6日变更为北京嘉得瑞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7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7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与多家商场签订了联营合同,在此期间销售了印有复审商标标识的服装商品,故能够认定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