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179371号“菌王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菌王府 34179371

阅读:102385 2025-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瑞祥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新 委托代理人:重庆亿知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179371号“菌王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051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瑞祥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新

  委托代理人:重庆亿知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179371号“菌王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051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门头照片、菜单、店铺照片、商铺租赁合同及水费转账截图、餐饮费发票、抖音店铺截图及消费者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餐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未在“餐馆”等全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被申请人将其授权给赵平文(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由被授权人经营“菌王府”餐饮店。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授权书、门头照片、菜单、店铺照片、商铺租赁合同及水费转账截图、餐饮费发票、抖音店铺截图及消费者评价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评审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自助餐厅;快餐馆;饭店;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4月20日。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在“餐馆;自助餐厅;快餐馆;饭店;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撤销。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由被授权人在巴南区箭河路600号附85号经营“菌王府”养生汤,向案外人提供餐饮服务,故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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