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40679号“东 酒 福泰康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 酒 福泰康宁 68940679

阅读:96194 2025-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东牌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秦党伟) 贵州善牌酒业有限公司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00899号《关于第68940679号“东 酒 福泰康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84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

  申请人:贵州东牌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秦党伟)

  

  贵州善牌酒业有限公司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00899号《关于第68940679号“东 酒 福泰康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84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三、六、十一、十九、二十一权利人已经变更为本案原告,与诉争商标申请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七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六已撤回注册申请,且已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十一、十六、十九、二十一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是,由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并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裁如下: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2301585号“JINXIUDONG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872916号“DONGJIANG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202926号“东 DONGJIANG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8591118号“东 DONGJIANG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326782号“东 DONGJIANG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059882号“东 JINXIUDONG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8137958号“东 东方安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5600896号“东 东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8509433号“东 酒 DONGJIANG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8374610号“东 金秀东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8524412号“泰 福泰康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8318326号“泰福泰康宁 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十八)、第65940141号“福泰康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68664168号“泰 福泰安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68765464号“东 JINXIUDONG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983852号“东 福泰康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7377188号“东 酒 东方泰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8519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8208503号“泰 福泰康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8411369号“泰牌 福泰康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7790830号“福泰康宁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已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秦党伟于2022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该商标经三次转让,依次被核准转让予贵州最人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善牌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东牌酒业有限公司,故我局将贵州东牌酒业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申请人。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五、七、八、九、十、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十八、二十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十一、十六已撤回注册申请并公告,申请商标经转让后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十三、十九、二十一权利人一致。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

本文《关于第68940679号“东 酒 福泰康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 酒 福泰康宁 689406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1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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