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8986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21089867

阅读:87503 2025-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哈合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898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854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哈合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898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854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外观专利图、授权书、淘宝销售视频、天猫销售视频(商品信息及用户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互联网搜索没有显示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信息,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没有机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授权泉州风中雨荷贸易有限公司研发和销售印有复审商标标识的鞋商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外观专利图、授权书、淘宝销售视频、天猫销售视频(商品信息及用户评价)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2、复审商标标识在市场上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消费者购买产品系基于kappa卡帕品牌而非复审商标标识。3、复审商标构成对kappa儿童品牌的抄袭。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跑鞋(带金属钉);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子;袜;手套(服装);婚纱;服装带(衣服)”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2月13日。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在“跑鞋(带金属钉);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已将印有复审商标图形标识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投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实际销售,故能够认定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跑鞋(带金属钉)”商品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所述复审商标构成对kappa儿童品牌的抄袭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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