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68331号“环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环界 22968331

阅读:127928 2025-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朋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68331号“环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507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委托翻…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朋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68331号“环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507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委托翻译合同、授权书、电子书合作协议、用户评价、软件定制开发与维护协议及发票、软件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1月07日至2023年11月0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申请人未能在撤三程序中进行质证,无法和使用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享有复审商标专用权,持续使用该商标,在案证据真实合法,不予撤销决定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恶意提起撤销申请,浪费行政资源,干扰被申请人企业正常运行。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恶意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签订的翻译出版许诺契约等证据;

  2、被申请人签订的委托翻译合同;

  3、被申请人与北京智道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书;

  4、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微信读书框架合作协议;

  5、《环界》电子图书微信阅读平台阅读量数据、版权页、宣传页、评论页截图;

  6、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软件定制开发与维护协议、发票;

  7、环界ERP图书发行管理系统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视频游戏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2月27日。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7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7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委托被许可人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制作并发行《环界1.铃》、《环界2.螺旋》等电子书及有声书,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主张申请人恶意提起撤销申请,并提交了相应证据,鉴于该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

本文《关于第22968331号“环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环界 229683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1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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